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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

日期:2020-09-24

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環評是約束項目與規劃環境準入的法制保障,是在發展中守住綠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線,為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環評弄虛作假問題仍時有發生,社會反響強烈,暴露出一些建設單位和規劃編制機關主體責任不落實、重形式走過場,一些環評單位責任心差、能力水平不高,一些地方把關和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嚴重損害了環評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環評質量是環評工作的“生命線”,為嚴厲打擊環評領域弄虛作假行為,強化溯源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發揮環評源頭預防作用,制定本意見。
  一、環評領域典型弄虛作假情形
  (一)環評文件抄襲。主要包括環評文件(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和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項目建設地點、主體工程及其生產工藝明顯不屬于本項目的;現有工程基本情況、污染物排放及達標情況明顯不屬于本項目的;環境現狀調查、預測評價結果明顯不屬于本項目或規劃的。
  (二)關鍵內容遺漏。主要包括環評文件隱瞞項目實際開工情況的;遺漏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者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為主要功能的區域等重要環境保護目標的;未開展相關環境要素現狀調查與評價、相關環境要素或者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的;未提出有效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防治措施的。
  (三)數據結論錯誤。主要包括環評文件編造、篡改環境現狀監測、調查數據或者危險廢物鑒別結果的;編造相關環境要素或環境風險等現狀調查、預測、評價內容或結果的;降低環評標準,致使環評結論不正確的;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明顯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仍給出環境影響可行結論的。
  (四)其他造假情形。主要包括建設單位和規劃編制機關未組織開展公眾參與卻憑空編造公眾參與內容,或者篡改實際公眾參與調查結果的;相關單位故意篡改、隱瞞工程建設內容、規模等,以降低環評文件類型或者評價工作等級的;環評單位、環評文件編制主持人、主要編制人員在環評文件中假冒、偽造他人簽字簽章的;其他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結論有重大虛假的。
  二、落實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五)突出建設單位和規劃編制機關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依法依規組織開展環評工作,規劃編制機關應在開發建設規劃草案報批前組織開展規劃環評工作,并對環評文件內容和結論負責。在委托技術單位編制環評文件時,可參考環評信用平臺和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考核結果,選用信用良好、技術能力強的環評單位,并在合同中明確環評文件質量要求。在環評過程中應如實提供相關基礎資料,加強組織管理,掌握環評工作進展,并對環評文件的內容和結論進行審核。建設單位、規劃編制機關應與環評單位共同研究制定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環境保護投入和資金來源。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和規劃,應按要求開展環評公眾參與工作,對公眾參與的真實性和結果負責。
  (六)強化環評單位和人員直接責任。環評單位對環評文件內容和結論承擔相應責任,確保環評文件內容真實、客觀、全面和規范。應建立覆蓋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制度,形成可追溯的編制工作完整檔案;對有關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數據資料等進行審核;如實向建設單位和規劃編制機關反映環評結論。編制主持人應組織現場踏勘,全過程組織參與環評文件編制工作,并加強統籌協調。
  (七)明確評估單位和專家技術審查責任。技術評估單位和專家應嚴格按照程序和規范要求開展技術審查工作,發現環評弄虛作假等嚴重質量問題后應及時報告,梳理問題線索,分情形提出處理依據和建議。專家在評估評審時應獨立、科學、公正地開展工作,專家意見簽字存檔備查。推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評估專家庫聯通、共享,工作中應科學、合理選取專家,對存在利益關系的專家應當回避。
  (八)落實審批和召集審查部門把關責任。相關部門應推進項目環評審批標準化建設,依法召集規劃環評審查,規范決策程序。在項目環評受理過程中,應對報批的環評文件進行編制規范性檢查。在環評審批和召集審查過程中,應進行編制質量檢查,對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不合理的,不予批準或要求重新審查,并及時移交查處,不得隱瞞、包庇。環評審批和審查管理人員應提升質量意識和業務能力,及時掌握相關政策和要求,依法嚴格把關。
  三、加強環評溯源和責任追究
  (九)健全溯源機制。完善全過程責任溯源機制和工作程序,做到節點留痕、過程可溯、責任可追。推動建設單位和規劃編制機關完善合同管理、環評單位建立環評工作完整檔案、技術評估單位和審查審批部門規范工作流程并存檔備查,實現責任可追溯。推進規劃環評信息化建設,推廣全國建設項目環評統一申報和審批系統,與環評信用平臺對接,實現環評文件編制信息與審批信息聯通,保障常態化、信息化全程留痕。對發現的環評弄虛作假問題,應及時回溯環評文件編制、評估、審批、召集審查流程,確定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判定工作程序的合法合規性,查明盡職履責情況,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落實“雙罰制”。
  (十)完善查處機制。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完善環評違法問題線索移交和立案查處機制。建立生態環境部門與行政審批部門聯合工作機制。環評審批管理中發現弄虛作假等問題應及時移交,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應及時立案,對案件開展調查,固定證據,依法依規查處到位,并將處理結果公開。加強環評單位從業區域與住所所在區域生態環境部門溝通協作,既查環評文件質量問題,又查制度制定實施等日常管理問題。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環評弄虛作假問題多發頻發、屢禁不止、查處不力的地方,視情采取通報、約談、區域限批等措施,問題突出的可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并對有關人員追責問責。
  (十一)加大監管力度。建設單位公開的擬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有投訴舉報的,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納入監管。生態環境部推進大數據在線自動查重,對各地審批的環評文件及時開展智能校核。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應對環評文件開展常態化復核、抽查,同級、下級行政審批部門審批的環評文件應一并納入監管,并對環評單位質量管理情況等開展抽查。復核、抽查工作按季度開展。
  (十二)依法從嚴處罰。環評文件弄虛作假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應對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罰,并向社會曝光;涉及規劃編制機關的,以及地方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性質建設單位的,還應移交有關部門依紀依規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環評文件弄虛作假負有責任的環評單位及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依法處以罰款、禁止從業、失信記分、納入“黑名單”等處罰、處理。弄虛作假環評文件通過審批的,一經發現,原審批部門應依法撤銷批復;對存在明顯過失、負有責任的審批和評估人員依紀依規處理;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專家,取消其入選專家庫的資格,予以通報并抄送所在單位。
  (十三)強化信用監管。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項目環評文件質量問題和其他失信行為,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在全國統一的環評信用平臺記分,全面落實“一處失信、全國受限”的跨地區環評失信懲戒機制;對環評單位和人員在信用平臺提交信息情況開展抽查,對與審批部門存在利益關系以及無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單位進行排查,推動環評信用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生態環境部依托信用平臺,公布全國環評守信“紅名單”、限期整改和失信“黑名單”情況,對既無專業技術人員又未開展環評業務的單位和人員在信用平臺的相關信息及時清理。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盡快梳理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要求不一致的地方規定,確保相關工作協調統一,提升信用監管效力。
  四、工作保障
  (十四)推動信息化建設。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快推進“互聯網+監管”建設,進一步加大技術力量和必要的經費投入,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環評質量監管,提升管理水平。具備一定信息化能力的省份,可與生態環境部智能復核系統對接,推動在審批過程中對環評文件開展線上實時查重。
  (十五)提升隊伍能力。省、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統籌考慮環評工作的專業性和質量要求,合理實施分級管理,強化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持續提升基層環評審查審批和評估能力。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應主動加強對同級和下級行政審批部門的業務指導。鼓勵地方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升技術評估能力水平,鼓勵各級評估單位為基層環評審批部門提供技術支撐。
  (十六)規范行業秩序。倡導環評單位自覺抵制惡意競爭、市場壟斷、超出技術能力承攬環評業務等行為,凈化環評市場。支持行業協會等組織定期舉辦論壇、講座等活動,引導幫助環評單位和人員提升能力水平,強化行業自律和監督。
  (十七)加強宣傳引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將環評弄虛作假查處情況及時公開,重點曝光典型案例,強化警示震懾。同時,樹立正面榜樣,對環評單位充分發揮技術能力優勢、完成重大環評情況予以正面宣傳,提升從業人員能力水平和職業榮譽感,提高環評文件質量。
  (十八)強化社會監督。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行政審批部門、規劃編制機關應嚴格落實環評信息公開要求,建設單位應嚴格依法依規開展環評公眾參與工作,有必要的應通過座談會、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形式開展深度公眾參與。鼓勵公眾、社會組織通過“12369”、信訪舉報等方式對環評弄虛作假行為進行舉報。對反映的環評弄虛作假問題,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法予以核實處理并反饋。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把加強環評質量監管、嚴打弄虛作假行為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任務,加強領導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推進中,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報送本行政區域有關工作進展、經驗做法以及查處的弄虛作假典型案例,生態環境部將定期調度和通報。
  生態環境部
  2020年9月22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駐部紀檢監察組辦公室,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部內抄送:辦公廳,督察辦,綜合司,法規司,人事司,海洋司,核二司,核三司,監測司,執法局,宣教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9月2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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